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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大企盃羽球賽競賽規則

1.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5月14日至5月15日。

2.比賽地點: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羽球場。

3.比賽用球:勝利牌 比賽二級

4.報名人數:每校報名隊數至多兩隊,每隊可報領隊、教練各一人,一場比賽需8名選手,球員(含隊長)至多13人;體保生每隊限報2位,但比賽時只可1人位於場上。

5.裁判等級:台中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專業裁判

6.比賽制度:

(一)、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複賽採單敗淘汰制。

(二)、每場球賽採五點制(依序為男單、女單、男雙、女雙、混雙),每場比賽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,不同場次可更換選手。

(三)、每場比賽先得3點之球隊勝出,並結束該場比賽。

(四)、初賽及十六強複賽每點一局決勝制,每點均31分制一局,得到31分即為該點獲勝,若比分打成30比30平手,率先得到第31分的一方取勝。

(五)、八強複賽每點三戰兩勝制,每局21分制,若比分打成20比20平手,則必須領先對手兩分才算獲勝,若比分打成30比30平手,率先得到第31分的一方取勝。

(六)、球員一律不得兼點,發現兼點者,全隊一律取消資格,並不得再參與本屆盃賽。

   

7.獎勵:前三名之球隊頒發獎盃乙座,及獎金依名次各為冠軍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、亞軍新台幣一千元整、季軍新台幣五百元整。

8.比賽規則:本比賽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羽球規則。

9.比賽規定︰

    (一)、請各隊負責人於比賽前30分鐘至記錄台檢錄選手以及拿取出賽單,並請於比賽前10分鐘,將各隊五點參賽球員名單交至記錄台。檢錄必須要選手證及學生證,未攜帶者不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予與參賽。

    (二)、各點比賽逾時超過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者,經裁判唱名後未出賽之隊伍,視為棄權論,不給予補賽。

(三)、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,由主辦單位作最後的裁決。

(四)、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,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,依情況大會有資格沒收部分保證金及取消該隊參賽資格。

(五)、初賽及十六強複賽每點比賽可喊一次暫停,時間為1分鐘;八強複賽每點比賽可喊二次暫停,時間為1分鐘,暫停必須由持有發球權之一方向裁判提出。

(六)、若一方表示某點或某局棄權時,則該點或該局均判由對方獲勝。

(七)、比賽期間若有球員爭執、打架、鬧事等事情發生,即停止比賽並禁止該選手出賽。且主辦單位有權判處該選手失格並沒收保證金。

(八)、初賽及十六強複賽時,領先者計分達到各項目分數一半(11分)時,需換邊。八強複賽則每局都需換邊。 

(九)、預賽分組中,有兩隊以上勝場相同時,則採累積勝點多者晉級,如累積勝點數相同則比較得失分商數(得分/失分),商數較大者晉級。

10.  申訴辦法:

(一)、比賽當中,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,須由隊長在當局比賽結束前向裁判提出抗議。若對裁判之判決尚有異議,必須於該場比賽結束前向大會提出,經大會瞭解後裁決且不得再有異議。

(二)、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(含運動員資格問題),必須在問題發生的該場比賽,經隊長提出,由領隊或教練陪同,向大會紀錄台提出。

(三)、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

11.  上述之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,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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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經費預算調整更改後

決定將比賽用球改為 勝利牌 比賽二級

裁判則委任台中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專業裁判擔任

近期也將把交通車的資訊公佈上來讓大家參考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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